法治新报讯(记者 李锦)自今年1月1日起,我区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原先确定为按照2008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调整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将由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下降为60%。
随着我区养老保险非公扩面工作的开展,我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也快速增长,特别是2004年以来,我区共新增11万人,2008年年底,全区以个人身份参保者达17万人。由于近两年我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较快,造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养老险的缴费基数大幅度提高,致使无力缴费和中断缴费的人数不断增加。
为了缓解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维护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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