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分为普调和特调。普调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对符合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普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特调在普调的基础上,对需要政策倾斜的特殊群体再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普调办法和标准1、凡符合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08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95元。
2、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特调对象和标准
特调是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80元。
2、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建立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机制。截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再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再增发30元。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按6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按9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3、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
4、对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
5、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同时符合上述1、2、3、4、5项条件(3、4项交叉者除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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