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12月24日下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用四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据了解,全省约3000万农村居民将直接受益。
新筹资方式: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担
据了解,新农保的参保对象为,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中男16周岁至未满60周岁、女16周岁至未满55周岁的务农(包括农林牧渔业)人员,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人员(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与老农保完全由个人缴费积累不同,新农保坚持政府主导、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一般以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先行试点地区如采取纯个人账户的,要逐步过渡到“统账结合”模式。
《意见》明确,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可按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发,也可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参照企业职工的相关办法计发。
新农保还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农民收入增长、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正常调整农保待遇水平,使农村老年居民共享发展成果。
男满60岁、女满55岁即可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缴纳保险费,推迟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时间;也可采取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补交年限最多5年)后,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鼓励给无社保老年居民发养老补贴
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农村老人,新农保制度也给予了安排。《意见》指出,江苏省将探索试行对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的养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家庭直系亲属已按规定参加新农保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给予养老补贴。事实上,省内先行试点地区,如苏州、无锡、泰州、南京等地在出台新农保制度时,都同时对农村无保障老人发放养老补贴。
江苏省1992年开始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激发了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障意识,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农民参保积极性并不高,到1999年后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03年,苏州在省内率先推行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缴费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到今年9月底,全省已有75个县(市)出台该项制度,参保农民达到290万。为确保基金安全,《意见》明确,新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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