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保费,怎样确定缴费基数?什么时候可去缴费?本报2月18日《灵活就业者都可参保,缴满15年之下月起可领保险金》一文见报后,很多读者打进本报热线0732-557188,对这些关心的问题进行咨询。
“广大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放心,最迟4月份便可到各地社保局办理相关业务,只要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便可领取养老金。”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的这番话,让大家吃了颗定心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也已出台相关补充规定,针对未参保人员最关心的如何补缴等问题出台操作细则。
本报记者李柯夫 实习生陈莎 长沙报道
热点一:
未参保人员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规模如何计算?
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规模按我省历年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政策执行。其中,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提前补缴年限的个人账户规模按8%记入。
热点二:
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个人历年补缴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
热点三:
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但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如何执行?
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保并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按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
热点四:
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2008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按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热点五:
未参保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人员如何参保?
我省未参保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人员,应严格按《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6号)的规定执行。
按《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现参保补缴的,其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
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保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且具有城镇户口的退休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其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原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同时停发。
养老保险新政策
有两大亮点
本报长沙讯 省社保局负责人说,养老保险新规定有两大亮点: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首次覆盖到了所有未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而最开始的养老保险制度局限于国有集体企业;二是参保形式上有突破,规定可以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自缴费满15年之下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规定,在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补缴手续的,不再更改;通知下发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按通知规定执行。这一制度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在城市实现了全覆盖,随着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社保制度将全面覆盖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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