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披露,经过16天征集,社会保险法(草案)征言结果终于出炉。截至1月12日16时,来自各界的征集意见多达47511条,共涉及九大方面。其中不少意见提出,应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的15年最低缴费年限。大家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道理很简单,“缴费15年门槛”违背了起码的社会公平原则。
在我看来,养老保险要做到全面覆盖,要做到起码的公平,社会保险法就不能设置“缴费15年门槛”。因为现实生活中,有相当部分人因一些特殊变故,在养老保险缴不够15年的时候就没法再缴纳了;而根据现行规定,达不到15年最低缴费年限的就不能领取养老金。这等于将这部分早已纳入保险的职工再排除出去,剥夺了他们享受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
为什么就不能实行“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计算规则呢?比如一名市民,他只缴纳了10年的养老保险就因故中止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为什么就不能享受“缴纳10年养老保险”的相应待遇呢?这只是一个简单数学计算和统筹问题,操作起来也没什么大的技术难度,有关部门为什么就不能站在这部分弱势者的立场上来思考问题呢?
值得注意,当前不少地方都习惯于滥用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15年中一旦中断,之前的缴费年限作废;在金融危机隆冬的笼罩下,这些现象尤其令人齿寒。从这个角度说,“缴费15年门槛”的确应该改进了,不要让它成为公民享受养老保险基本福利待遇的一道障碍。
事实上,养老保险作为公民的一项积极权利,政府的原则应是公平对待每个公民并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政府有责任通过再分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了平等保护公民尤其是贫困百姓的基本养老权益,在政府财政可能的情况下,适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力图把贫困群体纳入到养老保险的民生安全网中,这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言以蔽之,取消“缴费15年门槛”不但很有必要,而且很有可行性,也很有现实意义。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帮助那些弱势群体享受到养老保险这项基本权利。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期待取消“缴费15年门槛”这个呼声能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回应,同时期待一部利于社会起码公平、利于广大公民实现基本养老权益的社会保险法能如期和我们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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