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总缴付工资总额为28%,其中企业20%,个人8%。在实践中企业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形非常普遍,而法律为职工维权设计的周期及成本都是相当之高,企业职工尤其农民工因为知识、文化的缺陷,更是没有能力去维权。在当前金融危机情势下,不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更是能拖则拖,爱理不理。为了化解及救济这种权利的显性缺失,笔者以为:在保持总缴付额度不变的前提下,国家应承担其中的2%,补贴给职工个人或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具体操作方法,可以设计为:依据与某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职工可以径向政府劳动保险部门申请领取2%的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劳动保险部门已将2%汇入该企业或该职工账户除外)。如此,就象民政部门发放特困补助一样,政府承担材料审查及事实调查义务。
社会保险法或有关政策若是如此设计,会当然地产生以下益处:
一、在职工在不想举报企业或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不与企业直接对抗,选择最低限度地争取政府的养老保险补贴部分,增加了弱势职工的权利救济途径;职工可以实际情况在申请补贴、监察举报或劳动仲裁中选择决定维权的强度和方式。
二、职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补贴尽管蕴含着企业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告诉,但仅视为职工在政府补贴额度内的主张,不视为劳动权益纠纷的举报或信访;举报企业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告知其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三、政府对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承担缴费义务,企业职工同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应对其承担最低限度的缴费义务,社会统筹应不限于企业单位,国家也应承担适当义务,以体现国家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重视与参与。
四、举报或劳动仲裁,程序周期长,而且往往需要专业知识,维权阻力较强。因为职工存在主张政府补贴但忍受企业的违法事实不予主张的情形,所以,企业对职工申请政府补贴的对抗性降低,配合性增强;劳动保险部门可以采取通知企业派人在指定时间到达申领地经办场所,说明或确认有关情况,存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异议的,再到企业现场组织调查核实。
五、审查补贴发放获得的最初证据,在出现劳动纠纷时,职工可以作为证明一定事实包括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这对处于弱势的职工非常有利;企业因此会加强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的自觉性。
六、对于是否符合养老保险补贴发放标准的材料及事实审查认定,类似于农村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审核认定,直接关系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效率问题,与查处违法举报相比,政府部门具有更高的主动性与严谨性,拖拉及不作为发生率会相对低得多。
“建议国家补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额度中的2%”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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