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日前出台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不再有城乡差别,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将大幅提高。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待遇计发标准等方面较以往实现了创新。
《规定》提出,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除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能享受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实施初期为每人每月150元,缴费超过15年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4元基础养老金。
《规定》将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民参保时对缴费进行财政补贴改为对城乡居民领取待遇时进行补贴。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相比,城乡居民缴费相同的情况下,农村居民养老金提高近60%,养老待遇大幅提高。
《规定》还大幅度提高了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由原农村老年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每人每月补助30元、40元、50元,提高为城乡老年人按照以上年龄段每月分别补助60元、70元、80元。2009年财政补贴5.74亿元,比原计划补贴2.1亿元增加3.6亿元。
该《规定》扩大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增加了受益人群。无经济能力的,年度可以不缴费,以后可以补缴,不影响享受养老待遇。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参保人员死亡、出国或户口转出本市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清算。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相互衔接,在达到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不参保的,也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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