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养老金15年缴费“栅栏”。现实中,15年年限设置可谓问题颇多:其一,会给缴费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在大多养老保险费费率是单位缴20%,个人缴8%,其余政府补助,而记入个人账户的仅为8%。如果缴费不满15年,对个人来说不但不合算,而且会丢掉一笔可观的养老钱;其二,会加剧困难群体贫困程度。从目前中断缴费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失业人员,尤其像眼下的金融危机时期,许多失业者都会因失去工作,让原来的缴费年限作废,这种情况的出现,只会强化困难群体的贫困。其三,还与社会保障主旨相悖。目前国家所倡导的养老保险基本宗旨是“低标准,广覆盖”,如果养老保险法硬性规定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能领取养老金,这不仅等于将已经纳入保险的职工再排除出去,而且更与社会养老保障宗旨相违背。
与此同时,农民工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不能随人带走,是另一个制度性“栅栏”。由于农民工的工作不太稳定,流动性较强,这样企业缴费的那一部分按照目前的规定不能转移,只能带走个人缴费的8%,这不仅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受损,让较发达地区间因政策性因素,恣意霸占大量社保基金,也会影响到社保转续制度的修订。
因此,笔者以为,要想让社保转续制度尽早出台,让农民工“退保潮”不再重演,应先拆除这两个制度性栅栏:首先,拆除养老金15年缴费“栅栏”。具体讲,社会保险法草案不应规定缴费年限,或者尽可能降低缴费年限,采取“多缴多取,少缴少取”的模式,按缴费多少领取基本养老金,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法更能体现公平和正义。其次,拆除单位缴纳统筹部分“栅栏”。不妨对流动性比较强的农民工,单独设计一个政策模式,就是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上都要减少,而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要计入账户,不仅可以携带,而且也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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