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金蓉)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审查通过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准予实施。
补缴时间不能超1993年3月
需要补缴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现在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只能从1993年3月起补缴。
补缴时间5年内要承担利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昨日表示,补缴根据补缴时间的不同,以5年为界限,分为两个标准。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以及刚好5年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除了补缴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还必须补缴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而对于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据悉,各年度缴费指数是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个人参保人员(如: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为本人申报的各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比值。
单位个人共同承担费用
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他无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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