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仕友
本报获悉,原定于8月三审的《社会保险法》将推迟到明年。
知情人士表示,此次延后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经济形势不明朗,避免给企业加重负担。据介绍,如果通过该法,势必会强化参保、要求足额缴费,这将加重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负担。
延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分歧太大,尤其是在一些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难以达成共识。有学者预计,该法至少要四审之后才能最终确定。
上述人士表示,“如果经济形势好转,明年应该会通过。”
人保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提醒道,不要对社会保险法寄予太高期望。
立法绕行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它是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
本报获悉,在立法时机上,不同部门间存在较大分歧,考虑到操作性难度,国务院法制办就曾建议立法往后推一推。但由于社会呼声甚高,最终列入全国人大年度立法计划中。
在二审过后,社会各界反映最为强烈的是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内容太多,尤其在养老保险章节。例如草案第九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保险有些制度不成熟,人大立法也只能绕开走,也没有能力去把握。”上述参与立法的人士介绍说。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虽然国家早已决定在重庆、浙江等地试点,但据了解,目前尚没有一个省拿出改革方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多数表示一直在进行测算或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
同时,事业单位构成复杂,有的参照公务员管理,有的属于经营性,由于分类改革这一基础性工作没有到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出资人究竟是财政还是单位自己,一直模糊不清。
据悉,社会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是公务员养老金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改革肇始于90年代的国企改革,当时迫切需要为大量破产关闭国有企业职工的生活寻找保障。而机关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制度当时并未触及,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依然跟在职人员工资挂钩。
据了解,决策层并未从整体上考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而是选择了看起来更容易操作的路径——先改企业,然后再改机关事业单位。未曾料到,企业职工和机关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也越来越集中。
国家已连续六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制度,2009年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200元,尽管如此,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还是很大。分析人士认为,在没有合理的增长机制情况下,采取行政手段实属无奈之举。
何平告诉本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和企业一样,个人应该缴费,其他享受的条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都应该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来制定。
正是这一背景,造成了《社会保险法》立法的尴尬,应该触及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由于尚未实质操作,很多问题依然看不清,立法之时选择绕行,但也引来了争议。
难成共识
除了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争议外,在享受养老金的条件、待遇支付、费率等细节上分歧较大,难成共识。
按规定只有缴费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据了解,缴费年限最早是10年,后来提高到15年,但是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这一问题反映较大,一些人认为应该缩短年限。
根据全国人大公布的征求意见结果,有的反映,有些地方滥用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不管是否失业,都要求必须是15年连续缴费,一旦中断,之前缴费年限就算作废,这让很多失业人员左右为难。
有的提出,很多年长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以前没有缴纳保险费,而如果从现在开始缴,到退休时又达不到15年的缴费年限。现有制度实际上将这些人排除在外,为此建议“降低最低缴费年限,让社会保险的阳光也能照到这部分人身上”。
在15年的缴费年限究竟是否合理这个问题上,分歧较大。何平介绍说,从养老保险制度正常的收和支这个角度来看,15年这个年限是短的,为此他建议今后可以延长到20甚至30年。
其次在养老保险的费率上,立法时有意将所有险种的费率予以明确,并固定下来。
而对于企业来说,目前负担最重的还是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费率分别为6%、2%、1%,全部加起来仅为9%。而养老保险则为20%,“这个费率肯定高了。”
目前,养老统筹层次较低,多在市县一级,各地均按照当地的以支定收的方式确定,所以地区之间退休人员赡养率不一样,导致了费率上的差别。据分析,上海1.48个在职人员养1个退休人员,而在广东东莞这个比例是300∶1。
专家分析,费率之所以偏高,有历史原因。体制转轨时,已经退休人员需要现在的在职人员缴费赡养,假如这些人养老金由财政支付,现在参保人按照新制度统筹基金支付,费率大约10%左右。
“如果全国定一个统一的缴费费率当然更好,企业的竞争环境就一样了。”何平说。
然而在全国统筹尚未有明确时间表情况下,各地的养老金无法统一调拨。由于各地不同的养老保险基金,尤其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差异较大,富裕地区的反对将是改革的一大阻力。
分析人士认为,社会保险法立法不仅涉及参保人重大权益的调整,更是对不同地区利益、不同群体既有利益的一次重新分配,立法遇到阻力可想而知,难以定夺的局面也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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