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显示,自2009年7月1日开始,市基金中心与两区两市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只转移缴费年限,不转移基金。参保人退休当月由退休地合并计算其在市基金中心和两区两市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合并计算其在市基金中心和两区两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辖区内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和最后参保单位在本辖区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出业务时,应同时打印参保人的参保缴费记录明细表给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两区两市应做好对参保对象政策、业务经办的咨询服务工作,并协助市基金中心对投诉、信访案件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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