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执行面临诸多细节魔鬼。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让市场看到了国有大小非减持的稳定措施。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涉及131家上市公司中的826家国有股东,发行市值达到639.33亿元。
在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先生看来,没有比社保基金更长期的投资者,如今,全球都在释放货币泡沫,如果在股权、债权和货币三者之间做一个比较,社保基金可能更愿意持有股权,国有股权划转之后,社保基金不会减持,可能会根据行业情况进行调整配置。
对于社保基金可能采取高抛低吸的操作,李大霄认为,对于一个长期投资者来说,高抛低吸的操作是很难的,这只是一个善良的愿望,从1664点一直涨到3000点附近,很多投资者都希望采取高抛低吸的操作办法,结果丧失了宝贵的筹码,并没有等到一个合适的低位。
市场普遍将《办法》解读为稳定资本市场、护航IPO和充实社保基金一箭三雕,但是,国有股的划转还面临很多问题,国有股的划转涉及中央与地方、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分割,甚至影响到一些上市公司的国有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地位。
魔鬼藏在细节中
划转殃及投资者利益
在公布的131家上市公司中,《华夏时报》记者发现有5家应该履行划转义务的国有股东都是公众上市公司,一旦划转将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这5家上市公司分别是远光软件、三钢闽光、中国铝业、建设银行和全聚德,在这次划转中,远光软件的第二大股东国电电力应该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划转144.7368万股远光软件到社保基金理事会,但是,国电电力本身是一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持有远光软件的股权投资收益应该属于全体股东,一旦股权划转就造成国电电力国有控制人对其他股东利益的损害。
同样的问题出现在厦门港务参股的三钢闽光、建设银行参股的中国铝业、长江电力参股的建设银行和锦江股份参股的全聚德身上。作为已经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参股其他上市公司的权益应该归于所有股东,一刀切作为国有股划转实际上就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对于《华夏时报》记者提出的问题,财政部、国资委和社保基金理事会都表示,这个问题正在研究,不久就会公布一个具体解决办法。
6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新闻办一工作人员表示,财政部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解释性文件,届时会公布,但他并未确定时间表。记者致电国资委宣传局新闻处,相关人士说,《办法》是四部委统一出台的文件,国资委不能给出单方面的解释。6月24日,记者一直联系社保基金会新闻联络部门,但办公室的两部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6月25日,记者拨通了社保基金股权资产部的电话。“太忙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有股东股权划拨需要通过新闻联络部门提交。
相关部门对于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还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办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对国有股东替代转持上缴中央金库的资金,财政部应及时拨入社保基金账户。”
“有霸王条款的嫌疑。”独立财经评论员侯宁如此表示。而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则认为,上述所列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国有公司,由于本身经营的就是国有资产,其将部分国有股划转给社保基金不会影响到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而是应该按照规定划拨。
地方利益受损
国有股控制权旁落
实际上,这次国有股划转不仅涉及到国有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利益,还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平衡,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东都是地方财政和地方国资。福建省财政厅就需要履行划转4422.4323万股兴业银行到社保基金的义务,厦门市财政局也需要划转62.8264万股到社保基金。
福建省财政厅划转4000多万股兴业银行将损失8亿元,兴业银行按照15.98元的发行价划转到社保基金,截至6月26日,兴业银行的市场价格在35.7元,这涉及到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重新分割。福建地方财政和国资仅划转兴业银行的国有股损失就接近20亿元。
在大型国有上市公司中,如果国有股绝对控股,减持10%国有股并不影响其控股。但一些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后将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在国有股划转之后控制权可能分别旁落到第二大股东法国巴黎银行和华侨银行手中。南京银行第一大股东南京市紫金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仅持有24514万股,占总股本的13.35%,二股东法国巴黎银行持有23170.51万股,持股比例为12.61%;而宁波银行第一大股东宁波市财政局原持股数量为2.7亿股,持股比例为10.8%,划拨2489万股之后,持股10%的外资华侨银行一跃成为第一大股东。
对此,董登新表示,在我国金融开放的今天,外资在中小银行做第一大股东也无伤大雅。中小金融企业对外开放力度会越来越大,20%的外资限制比例可能会越来越放松,只要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到政府手里,就没必要太担心外资股东在中小金融企业里做第一大股东的情况。而且现在也不是没有金融企业外资股东做第一大股东的案例,如中国平安,汇丰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分别持股8.43%和8.36%,从而令汇丰集团成为中国平安的第一大股东。而深发展银行的外资股东新桥资本、广东发展银行的外资股东花旗、齐鲁银行的外资股东澳大利亚联邦银行等均为第一大股东。
《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均对以现金形式履行国有股转持做了规定。第十条说:“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第十一条中也规定:“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应及时足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在这几条规定中,关于现金支付以何种价格为基准均语焉不详。对此,董登新教授表示,目前来看确实无法做出判断,对于愿意选择现金支付的企业来讲,存在操作的真空,令人无所适从,还需要有更细致的说明才对,相信相关部门应该随后会推出细则。
侯宁则表示,这里面的问题确实很大,以什么价格、什么时间为分割点均没有说明,企业不知道该怎么做就是情理中的事了。
借壳及再融资逃避划转
在131家涉及到国有股转持的上市公司中,本报记者没有发现借壳上市的海通证券和国元证券国有股划转的影子。
中投证券的李大非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尽管从办法里看借壳是不用划转的,但他觉得借壳方式也应该要划转,因为毕竟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出发点是减少国有股减持对市场的压力和套现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巨大差价。
董登新认为,划转关键是看借壳上市的公司是以什么方式借壳的,有的是注入资产,有的是股权置换,由于没有向公众通过询价的方式发行,这与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不一样,借壳不存在溢价的问题,而公开发行往往存在一定比例的溢价。
燕京大学校长华生则表示,由于规定首发划转,再融资不用划转,对证券市场产生的潜在引导并不好,会导致企业宁愿零打碎敲不断注资和增发,也不愿一次性上市大规模资产,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不断的剥离上市、资产注入和无穷无尽的题材,形成内幕信息与市场操纵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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