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6日,市政府出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渝府发〔2009〕64号),决定在全市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全体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近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市委常委、副市长马正其在会上作重要讲话。他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握重点,抓住关键,做好“五个方面” 的工作(即搞好基础调研、统一政策标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舆论宣传、落实资金保障),努力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做好基础保障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渝府发〔2009〕64号文件的出台并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3号文件的具体体现,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重庆的现实需要,是健全完善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标志着我市全体城乡居民都有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遵循“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其总体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先创建机制,搭建平台,再逐步适时提高标准”,试点步骤是“ 2009年选择部分区县试点,以后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到2012年覆盖到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
——参保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员,可自愿参保。
——缴费标准。充分考虑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设定多个缴费标准,满足多层次需要。
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每年200元、400元、600元、900元四个档次缴费,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按每月40元、60元、90元三个档次,自愿选择并实行一次性趸缴。趸缴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计算,小于60个月或超过75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最低2400元(40元×60个月),最高16200元(90元×180个月)。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待遇享受。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目前定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月数(即139个月)。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一次性缴足费用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仍然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目前定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档次标准发放,即分别为40元、60元、90元。两部分合计分别为120元、140元、170元。
——几项特殊待遇。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增发10元的养老金;对年满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月增发10元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本人死亡时上月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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