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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经纶: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制的重要举措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教授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研究所所长岳经纶博士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保制度能否正常运行的主要环节之一。不过,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一直都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教授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研究所所长岳经纶博士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保制度能否正常运行的主要环节之一。不过,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一直都存在着“由谁征”,以及“如何征”的问题。按照1999年国务院通过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由此在全国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社保费用征缴体制:一是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全责征收;二是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三是地税部门非全责征收;四是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分别征收。

所谓“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就是社保经办机构将社保费的申报、核定环节移交地税部门负责,由地税部门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和划解基金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这样,地税部门不再是社保经办机构的代理人,而是成为了社保费的征收主体。为此,今年初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求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随之作出了全面实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的决定。这种征缴体制的改革,不仅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对提升政府工作效能,构建服务型政府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一,有利于建立起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三方机制”,完善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广东虽然较早地采取了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方式,但实际上地税部门只是社保经办机构的“代理人”,为社保经办机构“代收”社保费。在这种体制下,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相互推诿的现象,不利于各部门的职能发挥。推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进一步明确了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建立起“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社保机构负责发放”的“三方机制” ,使不同部门各司其职,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的有序化、规范化,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社保管理工作的效能。在这个三方机制中,地税部门全权负责社保费的征缴,可以避免权责不明所产生的各种问题,能够大大提升社保费征收的效率。社保部门作为社保主管部门,专责政策指导和社保待遇的发放,可以大大提高社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则专责社保基金的管理,一方面监督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另一方面则监督社保部门依法发放,保证资金安全。从实践看,“收、管、支” 三分离的“三方机制”是社保体系健康运作的必要组织和程序保证。

第二,有利于解决社会保险扩面难的问题,有效提升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效率

地税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征收经验,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系,有着一支作风过硬、执法严格的干部队伍。确立社保费的地税全责征收,可以充分发挥地税部门在征管体制、信息网络、机构人员方面的优势,加强社保费的扩面征缴力度,增强社保费征收的法律刚性,从而建立起一个职责明确、征缴有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实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后,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都要在全员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为全体员工全员申报缴交社保费,从而有效地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依法参保的合法权益。实践经验已经表明,地税部门凭借其部门特点,发挥了征收有力和信息充足的优势,扩大了征收面,解决了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问题,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大幅度增长,推动了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

第三, 有利于节约社保体系的运行成本

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费的征收,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而事实上,社保经办机构都面临着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可以把社保费当作一个特殊税种,在登记环节把社保费登记和税务登记合并处理。由于管理办法和管理对象与其他税种基本一致,不仅没有过度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征收成本,还节约了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的缴费遵从成本。在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改变了多个部门对参保单位收费的情况,减少了企业应对多头收费的麻烦和成本。而且,“收”、“发”职能的真正分离进一步简化了缴费程序,缴费人有关申报、缴费的事项在地税部门直接办理即可,大大地方便了缴费人。实践证明,地税部门统征社保费可以进一步简化缴费程序,节约社保体系运行成本,有效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有利于社保经办机构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服务,形成以参保人为中心的社保管理体制,从而有利于树立起服务型政府的形象

实施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可以使人力资源与社保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从原来繁琐的征缴工作中解脱出来.全力投入到社保政策的制定和社保基金的发放工作中。社会保障机构不再负责社保费的收缴工作后,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人力进行社保政策的分析、研究和制定工作,深入了解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情况,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服务。而且,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社保机构消除了基金收缴的压力,有利于社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总之,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有利于社保经办机构认真做好社保金的社会化发放,提高社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增加公众对社保制度的信心,因而也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第五, 有利于推动社保“费”改“税”,为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准备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在西方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大多都是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收。两种方式相比较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和管理都要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且使用范围广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施使社会保障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满足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需求。在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制度安排下,社保费被当作一种特殊的“税”来处理的,还不是一种真正的税。由于社保费是费不是税,有学者据此认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没有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展,特别是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社保税取代社保费将是大势所趋。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则可以为社保费改税准备条件。

当然,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是我省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变革,它的顺利和有效实施,还需要解决一些配套问题。第一,要从法律上明确地税部门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保制度主体的地位。可以说,在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后,地税部门已经成为社保费的征缴主体,实际上也成为了一个新的、处在劳动保障系统之外的社保经办机构。但是,地税部门这种实际上的主体地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第二,要尽快形成地税部门是社保费征缴主体的社会共识。在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后,地税部门已经从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变为社保经办机构之一,它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不再是“委托代理关系”。第三,要尽快提高地税干部的社保政策和业务水平。第四,要积极提升地税部门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参保对象多元化的能力。(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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