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国民养老保险的方法方面,我国采用的是在世界大部分国家通行的、也是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在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建立的缴费、待遇确定型部分积累式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在解决国民养老保险的方法方面,我国采用的是在世界大部分国家通行的、也是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1]在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建立的缴费、待遇确定型部分积累式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在这个体系下,国民从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那里得到最基本的养老保险,满足退休后的最低生活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争取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使退养国民过上高质量的退休生活。尽管还存在着很多问题[2],但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然而,用这种理论和方法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我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甚至养老保险在农民工中基本无法开展。据报导,08年年底又见民工退保潮,而且比往年来的更早 [3]。这意味着,我们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努力还没有奏效或还不能奏效,我们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办法还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转移的经济、行政、技术问题,我们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还不能充分适应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地域和单位不固定、收入不固定的候鸟式迁徙的工作、生活特点。正是这些特点使农民工无法适应现行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另外,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然面临着资金缺口大、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两亿多农民工强行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对城镇养老保障体系的冲击将是所不能承受的[2]。也就是说,首先我们无法在现行社会保险架构下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其次是即便强行解决,我们的现行社保体系也负担不了。
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报告指出,世界上没有可以满足全部养老金需求的完美制度。[1]既然我们一时不能在现行的保险架构下有效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就应该另寻他途。因此,我们必须尊重国情和现实,立足于农民工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探索建立新型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新型制度在现阶段可以完全独立于我国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下,应以商业保险为主要方式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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