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今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待遇的自由职业者,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沈阳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沈阳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5万元)。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月人均1040元)50%的,按50%计发。
另外,在今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在今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自由职业者,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参照现行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执行。
对从参保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止,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可在参保时一次性向前补缴不足15年部分。
以上两项政策限年内办理。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沈阳市居民户籍的农村居民,在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前,可自愿参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
在用人单位从业的可随用人单位参保,从事自由职业的可按个体从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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