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国务院研究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其中一项是将支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延长1年。记者昨天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深圳市10月启动困难企业认定以来,已有首批19家企业申请,原计划执行期限有望顺延至2010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月发布了《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称《指引》)。按照规定,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和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缓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缓缴社保费用期间,员工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按照《指引》,首批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间截止至11月15日。目前,已有首批19家企业提出困难企业的认定申请,其中绝大部分为加工制造类企业,其中一家为文具企业。目前申请企业尚在审核认定过程中,为保证公平公正,将由市财政、地税、贸工和国资委等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联合审核认定。(出处: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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