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艾兰 见习记者 林野)干了大半辈子,退休时却因社保缴纳年限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这部分高龄人群的参保问题,已经引起我省人大的注意。
在昨天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建议,允许高龄职工在退休之前补缴养老金。目前,有关部门已在着手研究政策,三个月内,将有明确的回复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道溪在检查报告中说,我省一些职工,尤其是4050人员,由于单位未及时参保、被买断工龄、停薪留职等原因,虽然工作年限已经达到15年,但退休时社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15年。因此,这部分人员退休后只能一次性提取个人缴纳的部分,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其实,针对这部分人群,我省曾出台政策:以2003年为补缴截止期,此前工龄达到15年,但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允许补缴。但是,当时有些人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错过了补缴。如今,想补却补不了。
因此,省人大建议,适当放宽对工作年限已满15年,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补缴养老金的限制,研究高龄职工补缴养老金的特殊政策。对这一问题,分类型,逐步突破解决。
根据我国的养老保险政策,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延伸
厦门 分档次补足即可
其实,早在2000年,厦门地方立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规定:
1.2000年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个人,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0年后,方可以当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2000年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申请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山西黑龙江广东 退休后仍可缴纳
今年10月,山西省出台政策, 凡城镇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黑龙江省2007年已有此规定。
此外,广东省2006年发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
出处:东南快报2009-11-24版次: 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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