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实务和立法
-职业养老金立法百题讨论
第二章 职业养老金立法总则
6.5 建立养老金安全运营的治理机制
首先,需要维护个人产权,完善委托人制度。做实个人账户是保护个人养老储蓄产权的具体表现,需要在维护个人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管理的委托人制度。计划成员是养老金的所有者,具有对受托人的筛选权、委托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基于委托人的筛选权和受托人准入制度,在养老金市场上保持一定数量的受托人,形成受托人竞争之势。
其次,要维护受托人权威,建立受托人责任制。20号令明确了企业年金治理的法定模式,但企业年金计划决策者可以在信托型受托人或者契约型理事会两种模式中进行选择。(1)受托人的职责:受托人是由委任依法选择和签约的,个人账户“基金安全、收益稳健”管理的责任人。受托人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此外,选择和监督资产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也是受托人的重要职责,并要对二者的尽责情况承担连带责任。(2)资产托管人的职责:个人账户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根据托管合同安全保管个人账户的基金财产、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等服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可以由社保银行负责托管人的职责。托管人要承担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职责,有效保护参保人的利益。(3)投资管理人的职责: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和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和金融产品选择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可以选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要保持一定的分散性,应当依法规定每个受托人至少选择几家投资管理人。
(选自杨燕绥 李学芳编著《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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