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在去年3月劳社部有关文件下发时至今,仍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等。其专职人员如果符合条件可参加养老保险,其中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和个人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和能力的,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在1995年1月前签订聘(招)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月以后聘(招)用的,从招聘上岗之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山西省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提高这些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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