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在去年3月劳社部有关文件下发时至今,仍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等。其专职人员如果符合条件可参加养老保险,其中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和个人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和能力的,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在1995年1月前签订聘(招)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月以后聘(招)用的,从招聘上岗之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山西省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提高这些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
“山西省将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89500.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自从2015年年底国务院转发了卫计委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以来,“医养结合”甚至“医养融合”的话题日趋升温。在2016年两会上,这个话题也成为...[查看全文]
本报讯 近日,网络有传言称:“中国社保缴费全球最高”。据此,《人民日报》邀请其各驻外记者调查部分国家的社保支出与国民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在全世界173...[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