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养老金实务和立法
-职业养老金立法百题讨论
第二章 职业养老金立法总则
本法规定“建立职业养老金计划,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基于平等原则进行协商,共同制定方案,建立专门组织(如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管理责任人),规范操作流程,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养老金计划具有良好的治理。”
治理是不同利益相关人之间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职业养老金计划即劳动关系双方就养老金管理的持续性联合行动过程。
职业养老金计划管理包括内部事务治理和外部事务治理。内部事务发生在计划发起单位的内部,涉及养老金计划决策模式和计划运行机制;外部事务发生在养老金市场,涉及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和评价制度。
3.1 何谓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内部治理
即指单位和员工双方就养老金管理在组织内部的持续性联合行动过程。
职业养老金计划内部运行可能面对如下风险:分配不公、管理不善、委托不当、无故中止计划等,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建立良好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英国职业养老金营销误导及监督管理者“养老金审查”事件发生后(专栏2-1, 养老金营销误导及监督管理者的“养老金审查”事件,略,参见本书P26-27),各国政府和立法者都非常关注这个问题,以至于出现一系列地区协议和国际公约(见专栏2-2, 《OECD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企业年金治理机制的规定,参见本书P27)。
3.2 职业养老金的内部治理原则
需要坚持“产权明确、透明度高、强化责任”的原则进行治理,以做到(1)有法可依,确保利益相关人的权益;(2)信息披露,教育和促进养老金投资者风险教育、参与管理和监督受托人。
3.3 职业养老金的内部治理机制
总结职业养老金计划治理的国际经验,需要明确委托代理的产权保护、决策机制、责任机制,以及内控机制、信息披露和矫正机制等问题,由此构成职业养老金的治理结构,即“授权 决策 责任 监督 矫正”的过程和相应的运行机制。立法应当明确如下问题:第一,依法建立内部委托和代理关系;第二,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共同决策重大问题;第三,依法建立操作规则、绩效考评和薪酬奖励制度。
(选自杨燕绥李学芳编著《职业养老金实务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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