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新规定将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适用。 中新社发 唐志顺 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这首先是对民意的呼应。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和促进就业,意义重大。不过,也要看到,目前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还无法有效应对劳动力异地流动日益频繁的现实,只能是权宜之计,将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还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此次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单位缴费部分转移”。由于文件尚未正式公布,单位缴费转移的“部分”是多少目前还不得而知。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方式,其中,统筹账户全部来源于企业缴费,用于当期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实行现收现付的财务制度,体现的是代际之间的互助关系;而个人账户全部来源于个人缴费,用于本人退休时养老金的发放,实行完全积累的财务制度,体现个人对自己养老责任的分担。
从统筹账户本身的性质看,个人跨省转移时,统筹部分(即单位缴费部分)理论上不应转移,因为根据现收现付制的原则,这笔资金应当用于本统筹地区内当期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但是,如果完全不转移统筹部分,就有可能导致大量即将退休的人员在退休前转移到经济发达地区(如他们子女工作的地区)准备养老,而结果则是他们在几乎没有为该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做任何贡献的情况下,就享受该地区的养老金,这又违背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所以,“部分”转移统筹账户基金,是目前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从全世界的经验看,确保劳动者的养老权益不因跨地区流动而受到损失,可有两种办法:
一是建立“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基数和计发办法全国统一,并通过专门预算等方式统筹使用基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这种办法。
其二是建立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当劳动者退休时,他的养老金由他在不同国家(地区)累计的养老金权益共同构成,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各国(地区)养老金制度框架完全不同。这种方式目前主要在欧盟范围内使用。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全国统筹,目前采取关系接续的方式,显然并非治本之策,同时会导致管理成本的提高。除了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提出的三项必要的技术条件之外,还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成本。例如,如果一位劳动者先在北京工作,然后去了广州,之后又去了上海,最后又回到了北京,那么他的个人账户就需从北京转移到广州,再转移到上海,最后又转移回北京,这个过程带来了较大的、并且是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如果实现了全国统筹,由全国统一的部门管理个人账户,那么就不需要转移个人账户,或者只需要形式上的转移而不需要转移资金,避免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因此,治本之策仍然是尽快全国统筹。
此外,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主体有三个部分,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若要实现跨单位性质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的接续,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劳动者退休后的待遇可以分段计发,今后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推行和农业产业工人的逐步出现,再择机实现制度整合。那时,中国国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才算是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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