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就西藏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相关问题专访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姚瑞峰。
记者:请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新农保”是否也实行相同的制度?
姚瑞峰:“新农保”的基本制度模式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一致。
1997年,自治区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2006年,西藏进一步完善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这样有利于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适应农牧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建立“新农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有利于调动农牧民参保积极性。
记者:这次“新农保”的突出特点是加大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您能具体介绍一下政府财政补助政策的相关内容吗?
姚瑞峰:“新农保”体现出的最大优惠,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即“出口补贴”;二是对参保农村居民缴费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即“入口补贴”。“新农保”不同于“老农保”的最大区别,在于有政府的投入,而不是仅仅让农村居民自我储蓄。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农村居民的亲切关怀,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55元,基本符合新农保低水平起步、“保基本”的原则,也是现实财力所能够承受的。同时,自治区、地(市)和县财政按比例对农村居民每年给予30元的缴费补助,并对重度残疾人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明确由自治区、地(市)和县财政全额补贴,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加快实现“广覆盖”的目标,也有助于自治区、地(市)和县财政明确划分责任。
记者:“新农保”与“老农保”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有哪些?
姚瑞峰:截至2006年底,西藏参加“老农保”的农村居民约3.09万人,分布在拉萨、山南、日喀则、林芝四个地(市)的12个县(区)、99个乡。1997年底,西藏陆续停止农保基金征收工作,此项工作处于停滞阶段。为了使“老农保”与“新农保”制度的有效衔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农保”试点实施方案,规定了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办法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出处: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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