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县的李女士终于等到了迟来的公道。四年前,她在某机械厂车间被氧气瓶阀门气流冲起,跌落致伤,工厂迟迟拒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今年3月6日,李女士拿到了72000赔偿金。
53岁的李女士是陵县普通农村妇女,2006年4月4日,与陵县一私人机械厂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厂工作。
2010年4月5日上午9时,李女士在车间工作时,被氧气瓶阀门气流冲起,跌落致伤,住院治疗四个月。
2011年8月,李女士向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得出结论是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012年2月10日。
2013年9月,李女士再次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女士右2-5肋骨骨折,左3、5、6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血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头皮裂伤,胸骨骨折,精神障碍,得出结论为李女士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叁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并且认定其精神障碍是2010年4月5日工伤所致。
对于此次工伤事故,李女士所工作的机械厂一直处于消极的状态,在支付了其住院费及医疗费之后,以各种理由逃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这让原本就不富裕的李女士家更是雪上加霜。李女士家人无奈之下申请法律援助,陵县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受理了此案,由中心主任马德江具体办理。
经调查,陵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应支付李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100元,该补助金已于2014年1月10日转到机械厂账户。然而,李女士多次前去申领却遭到机械厂拒绝。并且由于该机械厂没有按时到
社保机构交
社会保险月报表,导致李女士2014年2月的
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无法领取。援助律师尝试与机械厂沟通,但机械厂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导致沟通无效。
2014年3月6日,援助律师代理李女士一纸诉状将机械厂诉至法院。
面对确凿的证据,机械厂无法逃避责任,但表示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承担李女士提出的各项费用。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同意由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机械厂同意一次性给付李女士72000元,并当场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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