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市政府出台《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办法》。从今年开始,凡年满18周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经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师,均可以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的方式,参加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普遍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由农村幼儿教师个人、县(市、区)、市政府按1:1:1比例分担。农村幼儿教师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县(市、区)、市政府缴费补贴。农村幼儿教师只能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本保险中选择其一参加,不得重复参保。
根据《实施办法》,截止2009年12月31日,凡教龄满15年,要求提前离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已到离岗年龄无能力缴纳养老金的农村幼儿园教师,经本人书面申请,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生活补贴政策。一次性养老生活补贴标准为教龄在15年以上的,每年补贴300元;教龄每增加一年,年生活补贴标准增加10元,累计一次性发放。2009年12月31日前已离岗且连续教龄在15年以上的农村幼儿教师,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财力情况,按每年不低于300元标准,累计一次性发给养老生活补贴。补贴经费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享受一次性养老生活补贴政策的教师不再参加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今后,对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幼儿教师,政府不再发放养老生活补贴。 (出处:太原日报 岳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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