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问题——
1.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2.异地权益认同问题。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如果各地只承认在本地的参保缴费年限,而不认同异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势必造成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损失一部分权益。《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完善。
3.农民工“退保”问题。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今后再到城镇就业的时间、目的地都具有不确定性,又由于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部分农民工“退保”现象。《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导向是,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这就给了农民工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减少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4.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到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及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大大方便了群众。
《暂行办法》遵循4条基本原则——
1.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应当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
2.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论是何种户籍,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一视同仁,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3.惟一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惟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
4.平衡性原则。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
【出处: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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