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老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可回避的自然规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在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境下,人们预期寿命不断延长,老年人口绝对数量不断增加,这势必导致老年人口赡养比例增长。2004年长沙总人口中,60岁以上人口为83.1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3.63%,超过国际上老年型社会标准(10%)3.63个百分点。在城市化及工业化的进程中,大量农村青壮年流入城市,致使农村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城市居民年老以后,除了有家庭养老保障外,还有较为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保障其晚年生活,而农村居民目前所拥有的养老保障项目主要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土地保障以及刚开展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享受五保政策。从城乡比较的视角看,农村养老保障更具有脆弱性、缺乏稳定性。
4个难题
一、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退化。这种反哺式家庭养老保障指的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向其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父辈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形式,提供经济供养、生活资料和生活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与安享晚年的养老模式。但在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社会结构转型的影响下,农村传统大家庭已不多见,取而代之的是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家庭结构核心化,子女数量的减少使得下一代人赡养上一代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迅速下降,也使得子女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功能遭到削弱;另一方面,农村青壮年大量流入城市务工,造成代际之间地域上的分割,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维系家庭养老的情感纽带松动,弱化了家庭养老的存在基础。
二、土地承载的保障功能下降。土地是农民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就业保障功能并可以为农村居民的晚年生活提供经济支持。但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农田被征用,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基础被剥夺,纵使政府制定了一些针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措施,但依然有大量失地农民游离于保障制度之外。除此之外,农业比较效益的降低以及农民土地情结的变迁也致使土地保障功能下降。
三、制度化养老保障发展滞后。制度化养老保障主要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在“新农保”开展之前农村也曾搞过社会养老保险,又称“老农保”,但“老农保”由于制度设计存在一些弊端,后在实施的过程中被逐步取消。近几年随着政府对农村工作的重视,五保供养政策得到了全面落实,供养水平进一步提高。但问题不容忽视,由于财政支持不足,一些地区虽建立了养老机构,可内部配套设施欠完善,给老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亟需进一步提高其规范化程度。
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满足农村较高收入人群的养老保障需求,但由于农村居民保险意识不高、经济能力有限以及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缺乏针对性或营销管理不完善等因素,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发展比较缓慢。
4项建议
结合当前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长沙市构筑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增强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家庭是社会成员天然的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单位,它所具有的内在保障功能从古至今一脉相承,在农村制度化养老保障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不会动摇。提高家庭的养老保障能力,一方面老年人要提高自我保障能力,鼓励身体健康及文化素质较高的老年人充分发挥潜能,增强自身经济独立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孝道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气,增强人们赡养老人的责任感。
第二,强化土地保障能力。首先是提高农业的经营效益和比较效益水平,使农民可以从土地中获得更大经济收入,调动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其次是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农民的灾害防范能力;再次要依法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在给予征地补偿的同时,必须要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这一长效保护机制中来,以此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三,发挥政府在制度化养老保障中的主导作用。制度化养老保障区别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的最重要之处就在于政府必须在制度建设中起主导作用。在制度化养老保障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必须明确财政责任,统一决策并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加强对制度实施的过程监管。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要妥善解决“新农保”与“老农保”之间的衔接问题,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机构经办能力,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还要积极宣传,转变农村居民固有的养老观念,为“新农保”的实施创造有利外部环境。另外还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农村敬老院、养老院等机构的标准化程度,完善养老机构配套服务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第四,大力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利国利民,既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又可以提高农民晚年生活质量,政府部门应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政策上的支持,调动其参与农村养老保险领域的积极性;商业保险公司亦要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对口的养老保险产品,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防御风险的意识。(作者系长沙市政协副主席、湖南师大教授、博导)
【出处: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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