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甘孜州人民政府出台了《甘孜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甘府发〔2010〕20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办法》明确了开展新农保的基本原则。要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办法》规定了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方式。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参保居民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其余部分由州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的比例计算。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民政部门确定60周岁以下的1—2级农村居民重度残疾人,由州、县两级政府按300元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州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的比例计算。
《办法》要求建立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贴以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办法》统一了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县政府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所在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办理领取养老保险手续,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缴费和补缴按3种办法处理:一是2010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不缴费,也不补缴,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二是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应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内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三是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翁青)
【出处:新华网甘孜分频道】
“甘孜州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8672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