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当前,一些具有行业普遍性特点的经营惯例,与劳动合同法发生碰撞。如果所涉行业不能及时应变,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为了提示企业法务风险,推动劳动合同法实施,本报特选取三个典型行业进行报道。探讨的问题分别是:餐饮业的大厨承包制是否合规;出租车行业司机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社保是否合理;对停车管理员能否用承包合同取代劳动合同。
月收入3000元离职补偿标准800元李强是北京天福山出租汽车管理公司的一名出租车司机。从2001年开始,当了8年多的的哥,跑遍了北京的大街小巷。如果没有去年与公司的劳动纠纷,李强说他也许会一直干下去,没准还能当个公司“元老”什么的。
2007年2月,李强与天福山公司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工资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09年合同到期后,李强没有接到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而是要求在家等候更新车辆。等到2009年5月12日,李强到公司要求续签时,才得到公司的口头答复: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了。
在家等待了3个月,却是这样的结果,李强很想不明白。
为了追回已向公司交纳的车辆押金,补偿自己3个月期间的社保损失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他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中,李强提出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付其2008年至2009年一年半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并提供了该公司2005年3月出具的工资《证明》,该证明载明:我公司司机李强,月收入约3000元,每日约136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强虽然提供了天福山公司出具的《证明》,但根据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其工资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遂判决公司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付李强1200元经济补偿金。
李强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出租车司机取得劳动报酬的特殊性,以及《证明》出具时的用途,一审法院认定李强月工资标准为北京市同期最低工资并无明显不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终审判决结果,李强认为虽然合法,但是“依然很不满”,因为“不太合理”。李强称自己每月的实际收入,是总收入减去份儿钱、油费、保养等费用,至少在3000元以上,这也可以从个税缴纳值推算出来。
法院倾向于拟按个税额倒推月收入
据主审此案的刘法官介绍,由于出租车行业的特殊属性,司机的收入不好认定。若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资标准,在发生争议时依据最低标准计算也属无奈之举。
刘法官介绍,目前出租车工资标准确认方法有以下四种: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倒推;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根据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的工资标准(约定的工资不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种标准均合法,法官可依据不同案情酌情选择。该案判决是选择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作为争议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目前对此进行了专门调研,并建议统一按照司机纳税额推算出的月收入作为标准。即若该司机按行业通常标准缴纳75元个人所得税,可初步推知司机月收入为3000元左右,并依此作为断案标准。
采访中,大多数司机对依据个税倒推月收入的计算方法表示认同。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张恒顺称,法官依此断案是一种合理的“变通”。出租车行业具备特殊的行业属性,法官在断案时需要寻求一个依据,而对于司机来说举证比较困难。
那么出租车行业是否有可供参考的平均工资呢?记者登录北京市统计局网站,获悉目前北京尚没有出租车行业的平均工资数据。统计局内部人士称,平均工资统计仅限于整个北京市职工的平均水平,出租车司机是其中的从业者,因为也可参考2009年48444元(年收入)的数据。
【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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