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进)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广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介绍,原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四个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区计发退休人员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的相关参数,仍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下称“96号文”)和《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下称“15号文”)规定执行,即按市级统筹前原独立统筹区标准执行。
此外,原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四个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区一般群体的视同缴费指数及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仍按96号文和15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按市级统筹前原独立统筹区标准执行。
据介绍,在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未统一前,参保人在原广州、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独立统筹区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转年限不转基金。视同缴费账户权益、地方养老金权益的建立和转移按96号文及《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规定执行,即96号文实施前已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人,有视同缴费权益的或地方养老金权益的,由转入地按转入地标准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或地方养老金;96号文实施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人,有视同缴费权益或地方养老金权益的,由转出地按转出地标准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或地方养老金。
【出处: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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