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有很多跨省区流动就业人员,有些人在内地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那么,他们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呢?“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祁维国说,“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缴费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缴费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缴费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缴费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的,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老工伤”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等级需重新鉴定
“自2009年10月1日起,西藏老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生育失业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西藏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伤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1至10级的人员。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这位负责人向记者具体介绍了老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1至10级工伤伤残人员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本报销规定的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以此类推,伤残等级每降低一级,伤残补助金标准就减少2个月,最低的10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1至4级工伤在职职工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本基金补足差额;“老工伤”还可享受经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费。
另外,因工死亡职工,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不满18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上述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儿、孤寡老人各提高10%。
“老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需要重新进行鉴定。”这位负责人说,由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都是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的人员,而老工伤人员原伤残等级都是“二等甲级”、“三等甲级”等老的伤残等级,无法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至10级伤残相对应,无法确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出处: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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