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劳动者老有所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断档或从未参保均可补缴
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如下:
不管是有缴费记录之前年份未缴费,还是有缴费记录之后的缴费断档,均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为2270元)或其60%(即1362元)为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有缴费记录之前年份未缴费可追补至1995年9月。
从未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想要参保的话,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当地县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可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和比例为: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其60%为个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株洲为1995年9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
其中,男已年满60周岁、女年已满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可从缴费之下月起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2010年一次性补缴满15年,需缴纳81720元(月缴费基数按2270元)或49032元(月缴费基数按1362元),每月待遇根据缴费档次和年龄不同有所差异。
如果未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后,可再逐年缴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出处:株洲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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