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会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8%
【社会保障】逐步统一和提高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享受条件及待遇标准;建立征地保养金正常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农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加快实施城乡老年居民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9%以上,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逐步扩大不同年龄段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从今年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新农合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55%,门诊补偿率达到30%。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全面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团队服务和家庭责任医生制度,60%的居民拥有家庭责任医生,每个社区全科团队至少与10名孤寡病患居家老人签订家庭护理合约。免费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随访,每两年为户籍老年人实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社会福利】政府主办的公园、旅游景点(不含世界文化遗产)、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免费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开放;城市公交和地铁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乘坐、60-69周岁老年人可购买老年月票。外地来苏老年人,享受上述同等待遇。落实“尊老金”制度,百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在每年老年节期间,另发给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尊老金;90~99周岁的老年人,在每年老年节期间发给不低于1200元的尊老金;80~8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各地根据财力自行确定发放标准。各级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行免费办理遗嘱类公证。
【困难救助】全面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增发20%低保金;对“三无”老人增发40%的低保金。对纳入政府养老援助服务的对象,每月发放450元养老护理服务券,其中,介护对象发放600元服务券,服务券可抵用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和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费用。从今年起,凡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住房困难低收入纯老年人家庭,都能得到住房保障。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去世后,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减免50%以上,并逐步加大减免比例。
关键词:养老需求
2012年千名老人有30张床位
【养老机构】截至2012年,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其中,介护床位不低于9张,市、县级市(区)至少建有1所政府主办的示范性老年公寓或福利院,床位数分别在800-1000张、300-500张。到2015年,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2张以上,其中,介护床位不低于12张。
【居家养老】 2012年,全市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全覆盖基础上,全部达到省评估标准A级以上,街道(镇)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达40%以上;2015年,建有2A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达50%以上,3A级达10%以上,街道(镇)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实现全覆盖,城市社区开办老年人助餐点达社区总数的30%以上。
【社会力量办养老事业】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新增介护床位、介助床位和生活能自理的床位,按每张5000元、4000元和2500元分三年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并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80元、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对辖区内开办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和主要服务老年人的助餐点,经考核验收后,根据其规模大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每年给予2万~10万元、1万~5万元不等的经费补贴。对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固定服务每50户老年人家庭,每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经费补贴;对经卫生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固定开设每50户老年家庭病床,每年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经费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补贴。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居家养老护理责任保险制度。
【为老扶持政策】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投资兴建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公益事业要求,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投资兴建的其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鼓励利用社会闲置的厂房、宾馆、学校以及乡镇合并过程中的办公用房开办各类为老服务机构,对内设医疗机构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的,优先审批。
关键词:老年人文化生活
镇、村均建老年活动中心
【老年活动场所】至2012年,80%以上的街道(镇)老年学校达到苏州市街道(镇)现代化老年大学建设标准,全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8%以上,2015年达到20%以上。市、县级市(区)建有老年活动中心,并将新建市级老年活动中心列入“十二五”期间政府实事工程,其中市级老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各市(区)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街道(镇)、社区(村)建有活动中心(室)、阅览室、心理疏导室、多媒体影像室和一定规模的室外活动场所。
【完善老龄事业体制】强化老龄机构职能,落实人员编制,保证县级市老龄办不少于4人,区级不少于2人,街道(镇)配备1名专职的老龄工作人员,社区配备1-2名专(兼)职助老协理员。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各市(区)按上年度户籍人口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以每年每人8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
【出处:苏州日报】
“解读"加快苏州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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