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府日前公布的《江门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统一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按照规定,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将从25%调整为2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仍为20%。此外,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基数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2%。
需要注意的是,我市9月1日起调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仍是按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即:参保人个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300%的,以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300%(即:8277元)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个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43%的,以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43%(即:1186元)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但是,省统计局公布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则需按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有关规定重新确定2010年
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
【出处: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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