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9月10日发布《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称,2035年,我国两名纳税人将供养1名养老金领取者。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这一背景之下,退休制度无疑就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中颇受关注的焦点
中华文明真的很奇妙。世界上原本是近现代才能有的东西,我们古代就有,而且还较完备,但到近现代却又落后了。真搞不懂是近代人不够聪明,还是古代人太聪明。比如退休制度就是如此。
如今,有关退休制度的改革无论在中国还是世界都是热门话题,对此,我们不妨总揽考察一番。
官员退休 中国自古有之
周朝是“大夫七十而致事”,其后历代都基本上沿袭了这一退休年限
中国在3000多年前就建立了退休制度,不过只限于朝廷官员。
古代官员退休,有一个非常文雅的称谓:“致仕”。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为去当官,走仕途,其实本义是“把官职还给君王”,也就是不当官,退休了。此外,还有“致事”、“致政”等别称。
“退休”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如唐代散文家韩愈在《复志赋》序中说:“退休于居,作《复志赋》。”也就是说他的《复志赋》是退休回家后写的。
退休制度的核心是退休年龄的界定,各朝代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据《礼记》记载,周朝是“大夫七十而致事”。其后历代都基本上沿袭了这一退休年限。比如唐朝规定:“诸职官年及七十,精力衰耗,例行致仕。”两宋时期文官年满七十退休,武官则可延长10年,到80岁。
古时候人的寿命不长,70岁、80岁退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基本上是等于终身制。到了明清两代,才逐步改为60岁。特别是到了清朝,低级武官的退休年龄大大提前了:“参将五十四,游击五十一,都司守备四十八,千总、把总四十五。”官越小退得越早。
虽然对退休年龄有具体规定,但也有例外。皇帝如果认为某大臣应该留职,那退休的一般规定自然就不适用了。比如元朝的大天文家郭守敬年逾70后屡次申请退休,皇上就是不准,结果86岁时卒于知太史院事任上。真的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退休制度的另一个重点就是退休后的待遇,这关系到退休官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尊的大问题,历朝历代对此都比较重视。
政治待遇方面,据《礼记》记载,周代卿大夫致仕后被称为“国老”,一般官吏致仕称“庶老”,从称谓上就可以看出对老臣的尊重。唐朝,对致仕官员一般要举行欢送仪式,三品以上官员致仕后,仍恩准在朝廷行走,参与国家大事。宋朝则开创了老子退休,儿子顶职的先河。明朝的致仕官员在礼仪上依然受到尊重,在参加宴会、祭祀等活动中仍享有原有职级的礼遇。
经济待遇方面,官员退休后会获得优厚待遇。汉代规定,年俸禄在两千石以上的官员退休可领取原俸禄的三分之一作为养老金。魏、晋时期的退休官吏会被朝廷委任一个顾问之类的闲职,供养起来。唐代是五品官以上致仕者给半俸,功臣元勋经皇帝特批,可保留全俸。如著名宰相房玄龄、宋璟致仕时,皇上就特批均赐全禄。六品以下官员退休,则赐给一定数量的田地养老。宋代从真宗起,官员致仕后,食半俸;立有战功者,大部分食全俸。明初规定,致仕官食原俸,但很快就取消了这些规定。后又规定致仕官一般不领取俸禄,但享受本品豁免赋役的权利。若家贫不能自养者,“有司月给米二石,修(终)其身”。清朝,基本维系明制,少有变动。
退休社保 格外受到重视
劳动保险条例的制定在当时是件大喜事。草案公布后,工人们都争阅报纸,互相恭喜,有的还组织了腰鼓队到各车间报喜
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后,建立了不少的新制度,但关于官员和社会人员的退休等社会保障方面查阅不到相关资料。估计由于时间短,这方面建树不多。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队伍里人员都比较年轻,党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生活待遇上,基本实行供给制。因此,在解放区没有专门制定干部或职工退休的规定。
1948年12月27日,共产党接收东北后成立的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护条例》,对公营企业实行薪金制职工的退休作了一些规定。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适用的范围是过去有退休金的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的职工。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关于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有关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问题。当时规定实施范围包括铁路、邮电、航运及有职工100人以上的工厂、矿场。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对劳保条例进行了修改,把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部门的基建企业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一般工龄已满25年;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男女职工本企业工龄已满10年者,由劳动保险基金付给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35%至60%,至死亡时止。
劳动保险条例的制定在当时是件大喜事。草案公布后,工人们都争阅报纸,互相恭喜,有的还组织了腰鼓队到各车间报喜。
工人在讨论会上发言说:“从来工厂都是养少不养老。年轻力壮,让你干活,老了干不动了就叫你滚蛋,哪里有过老了每年发给养老金的事?”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将女干部退休年龄设定为55岁。从此,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退休制度。
1958年2月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把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退休办法统一为一个规定。
1978年6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又把原来干部、工人实行退休办法,改为两个办法。文件规定,部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的老干部,除了退休以外,还需要采取担任顾问、荣誉职务和离职休养等办法进行安排。
【出处: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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