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赖劲松)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的人员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
全省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月人均增加170元,采取与个人缴费年限及各地缴费水平适当挂钩的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基本增加部分人均95元/月,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人均75元/月,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5元。
此外,正高、副高职称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二)对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增发50元。
【出处: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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