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不享提高待遇
1月2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1年1月1日算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1月28日,省人社厅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群众如有疑问,也可通过省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进行咨询。
内退人员不享受“提高”
问:企业内退人员是否能享受此次养老金调整政策?
答:不能。因为内退后,仍然属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尚未退休的本单位职工,所以不能和退休人员享受同样的养老金提高待遇。
可异地领取养老金
问:张先生在太原办理的企业退休手续,准备回天津居住,能否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在天津领取养老金?
答:不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只需通过经办机构办理异地领取手续,就能直接在天津领取养老金了。
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问:赵先生是一名灵活就业人员,今年45岁,个人缴费已满15年,达到了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缴费年限,那是否需要继续缴费?
答:我省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实行“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间断缴费肯定会影响今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因此,鼓励从事个体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
调整待遇和企业性质无关
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与私营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标准是否一样?
答:一样。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就能享受这次养老金提高政策,具体调整标准与企业性质无关。
视同缴费年限有规定
问:此次养老金调整政策中,提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指什么?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个人缴费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
不能重复享受倾斜政策
问:如果同时符合倾斜条件中的两项,是否每月能重复享受倾斜政策?
答:不能,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出处:山西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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