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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公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念基础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基本理念——“底线公平”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就当前来说,对待社会保障公平问题,应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避免片面地理解社会保障公平,试图寻求绝对的公平。须知,绝对公平必将破坏效率,有害于长期经济发展和社会活
   基本理念——“底线公平”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就当前来说,对待社会保障公平问题,应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避免片面地理解社会保障公平,试图寻求绝对的公平。须知,绝对公平必将破坏效率,有害于长期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力。片面地希望建立一个项目齐全、 无差别覆盖城乡所有社会成员的保障制度,强调越均等越好、差距越小越好,而忽视实现这种公平的经济基础、社会渊源、制度可持续性和负面效果,是不科学的。二是不能过度允诺,否则一旦由于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允诺的目标无法兑现,最终将会丧失政府的诚信。一般来说,理念是立论和行为的根据, 是逻辑的起点。因此,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底线公平”的基本理念。

    “底线公平”的这个“底线”是什么? 那就是从基本国情出发,从最大多数群众最迫切、最基本的需要出发,划出一条社会公认的、能够满足保障对象最基本需求的“底线”。这个底线需求包括:温饱的需求 (生存需求 )、基础教育的需求 (基本发展需求)、公共卫生和大病医疗的需求 (基本健康和生命权需求);从长远来看,还应当包括基本住房需求等。所谓“底线公平”,就是指对于处在需求底线以下的人群,政府必须制定政策,保障供给,公共财政有责任进行补贴或“兜底”保障。对于已经满足最基本需求、处在“底线”以上的人群,政府的责任是主要调节贫富差距,政府出资的责任可以免去。“底线公平”中的底线既是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底线,同时也是政府责任的“底线”。

    把“底线公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理念,其意义在于:首先,它明确了当前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点,以及全社会可以共同接受和维护的价值基础;其次,它寻找出政府经济能力可以达到的公平,确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边界”;再次,它科学界定了当前社会保障的有限范围,既有利于保障“底线”下的需求,又不损害激励和效率机制,从而能够成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基本原则——与经济增长相均衡

    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如何建立?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必须妥善处理好经济增长与保障建设的关系。曾几何时,欧洲福利国家以其高水平、广覆盖、无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炫耀于世。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陆续陷入支付危机。其问题在于制度形成过程中,保障范围越来越大,保障项目越来越多,保障水平越来越高,最终导致财政难以为继,甚至造成福利制度崩溃。而尽管出现这一情况,任何想降低和缩小福利的努力和变革,都会面临引发社会不满和危及社会稳定的政治风险而难以推行。欧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经证明,要想在已经定型了的刚性保障制度中植入弹性机制,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且成本很高。

    据相关学者研究,20世纪五六十年代,欧洲各国社会保障水平与GDP的比重在10%及以内时,失业率较低,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社会经济处于繁荣稳定状态。到70年代,当社会保障水平所占比重在20%及以上时,却普遍出现了巨额财政赤字、失业人口增多、企业竞争力下降、劳动者积极性锐减等问题。由于对于GDP与社会保障水平之间的恰当关系没有清晰的认识,制度建设不是寻找社会保障公平的底线,而是不断冲击高线,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固有的刚性特征。最终结果是由于一味追求更高水平、更广范围的社会保障福利,致使制度的可持续性难以保证,同时也伤害了经济增长的效率和激励机制。

    这些教训, 我们应该记取。在强调发展经济必须以增进国民福利为目标的同时, 千万不能忘记一个重要问题:保障能力的提高必须以经济增长为基础和前提,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兼顾经济增长和保障建设两方面。较为理想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是一种富有弹性的、具备调节机制的制度,既能起到激励作用,又有一定的约束,使社会福利总是被限制在整体社会财富一个科学合理的比例范围之内。“底线公平”正是能形成这样一个调节机制的理念基础。

    目标定位——制度衔接、城乡统筹

    社会保障制度一般都是典型的“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创新制度的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之一。近年来,政府出台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或制度,往往带有附属性或配套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缺乏统筹性、系统性,也缺少对制度建设的基本理念、长期目标和整体模式的准确定位,因而造成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碎片化”现象,迫切需要进行衔接、整合和统筹。以合肥市来说,在养老方面,有《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事实上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在医疗保险方面,有《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新农合。与此同时,社会救助体系管理部门分散化,涉及民政、劳动、卫生、教育、城乡建委、残联等。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应以底线公平为基本理念,以社会保障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均衡、并不伤害本地区经济增长的活力和效率为原则,努力建成一个经济增长与保障相均衡、城乡制度统筹、责任清晰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城市低保、农村低保、贫困医疗救助、贫困生就学保障、公共廉租(住)房等方面。(2)建立覆盖全部城乡人口的基本养老和大病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中应特别注重解决流动就业人口(包括农民工、失地农民等)的社会保障问题,并使城乡社保制度有效衔接。(3)在统一的制度形式之下,实施方式、标准有差别,根据城乡居民不同的职业特点、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设定不同的保障形式和待遇水平,以有差别的统一,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衔接,努力在贫困群体救助、基本养老保障、大病保障等底线保障方面基本实现全覆盖,使城乡居民均能实现“老有所养、 病有所医、 困有所扶、少有所学、住有所居”。

【出处:合肥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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