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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城乡低保标准将与物价挂钩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5月18日,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建立。 《指导意见》指出,低保

5月18日,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建立。

《指导意见》指出,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动态性、规范性等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规定,各地要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成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统计(调查队)等部门组成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小组,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城乡低保标准测算完成后,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需要备案的,要同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复,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将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向社会公告,并按批复要求的时间执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好指导和调控作用,注意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试行制定本辖区内相对统一的区域城乡低保标准。

【出处: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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