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民从社保大厦前经过。
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社保的全覆盖,有利于商业保险调动自身优势、发挥补充保障功能、更好地服务民生。
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
据悉,《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制度方面有两大亮点,分别是覆盖全民和统筹城乡。目前,《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这部法律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社保的全覆盖,有利于商业保险调动自身优势、发挥补充保障功能、更好地服务民生。
社会保险:将覆盖每个人
社保法的实施,社会保障这张大网将覆盖每个人,将对个人商业保险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社保法的实施,将对个人商业保险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社会保障这张大网将覆盖每个人。如此情况下,《社会保险法》有利于商业保险调动自身优势、发挥补充保障功能、更好地服务民生。
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追溯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我们看到,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在社会保障的历史上有两个里程碑:一是德国在俾斯麦时期首创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在1935年美国建立全面社会保障制度,并将社会保障制度化,这对二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全球化产生了很大影响。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二战是个分水岭。总的来说,二战以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的项目、覆盖率和保障的水平等方面各国可能不同,但是相同的一点是:社会保障只是保证居民拥有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二战以后,社会保障进入新阶段,福利国家纷纷出现,其先锋是英国。
20世纪7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纷纷出现于工业国家。具有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社保法的实施,为我的展业搭起了一个更高的平台,人们在享受社会保险的同时,会了解更多的商业保险知识和存在的价值。”中国人寿浙江分公司赵某告诉记者。他给伙伴们举了个简单的例子:冬天出门,穿一件羊绒衫,感觉会有点冷,但是暂时也能坚持,羊绒衫就相当于社会保险;而如果在羊绒衫外面套一件外套的话,那感觉肯定不同了,会觉得温暖很多,温度在下降也能适应,外套就是商业保险。所以我们一旦有了这件羊绒衫,相信更多的人会考虑外套了。
商业保险:普及千家万户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我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商业保险的特征是: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商业保险的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我们所销售的是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每次销售出去的产品都会因为不同的人而不同,但是产品绝对是为客户量身定做的。”平安人寿宁夏分公司赵静说。与她相同,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邓华冠也向记者表达了他对商业保险的信赖,他说:“商业保险的种类很多,这些种类的保险都有什么好处?我认为,人生必虑10件事只有保险才能帮到您:老有所养,确保晚年人生福禄尊享;病有所医,保险让百姓看得起病,生活不打折;爱有所继,保险让亲情、大爱得以延续的保证;幼有所护,保险为孩子的教育规划及成长保驾护航;壮有所倚,保险免除后顾之忧,全力打拼成就事业;亲有所奉,饮水思源父母恩,人寿保险养双亲;残有所仗,意外、疾病致残,保险保障我尊严;钱有所积,小钱变大钱,增值保值又安全;产有所保,最安全的保值方法就是购买保险;财有所承,积累一生财富,无憾惠泽亲人。保险的这些功用正是在大家都接受了社会保险时,才能慢慢理解的。正是经过我们和客户的不断沟通,把商业保险的保障送到了千家万户。”
即将于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的社会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该法不仅为规范调整我国的社会保险活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促进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而且,也将对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产生必然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促进我国商业保险的立法和司法水平的提高
虽然,《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对象是我国政府兴办的社会保险,强调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发展原则,用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其保险运行原理与保障功能是大同小异的。鉴于此,《社会保险法》确立的诸多法律规则是与用于调整商业保险活动的《保险法》是大体相同的,从而,《社会保险法》在施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有益经验,可以为《保险法》在我国商业保险市场上的适用所借鉴,如此,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立法水平和司法水平。
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
《社会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险活动涉及到我国城乡数以万计的家庭和成千上万的劳动者,其保障程度关系众多家庭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适应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在国家强制适用社会保险政策的影响下,我国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也必然不断扩大。从而,通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广大公众势必置身于社会保险的范围内,并为此接触和了解社会保险的运作原理和基本知识,品尝到社会保险在稳定生活秩序方面的社会价值,这无疑是保险知识的社会化普及,当然包含着对于商业保险的认识,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提高大家投保商业保险的意愿,在适用社会保险保障的同时,寻求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
总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商业保险市场30余年的发展经验,虽然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办保险”走向众多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态势,但是与我国14亿人口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其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均无法达到应有的发展水平。究其原因,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欠缺是其中之一。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社会传统、文化习惯的影响,广大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寻求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保障不如依靠儿女防老或者自己的“养老财”,人们普遍缺乏保险意识。可见,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要想得到充分的发展,就必须改变这一状况,而这需要多方面的条件。所以说,《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和宣传,是创造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所需的社会基础的一个重要条件,借此来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消除人们对保险业的成见,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建立正确的社会导向。
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互补性的发展关系
从共性角度讲,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以其各自具有的保险保障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两者又以各自的法律特点和不同的适用范围而彼此独立存在。其中,我国社会保险的突出特点,在于是政府兴办的保险业务,具有一定的强制适用效力,目的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并由《社会保险法》予以规范调整。与此不同,我国商业保险是由各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经营实体,以赢利为目的而从事的保险业务,其适用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意志,提供的保险范围和保障内容更为广泛,并以《保险法》作为法律依据。
当然,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可能是各自孤立的保险领域,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补关系。仅就保险运作技术角度而言,社会保险的险种较为单一,保险关系的结构和内容比较简单,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计算不复杂。而在商业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经营的经验更为丰富,保险险种的设计创新能力更为突出,尤其是运用保险基金开展保险运作的能力更高。这意味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各有优势,因此,应当在两者之间建立和谐运作与良性发展的关系。
因此,在《社会保险法》施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运作的经验和发展需要,确立彼此的互补性,即在有效适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社会保险领域,借助其丰富的保险经营和资金运用的经验,拓展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提升社会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达到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和扩展商业保险市场的双重功效。
有利于提升商业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
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近年来的发展速度之快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其市场规模和保障效果仍然差强人意,《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促进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大好契机。原因是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势必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使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深度出现重大变化,这就为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借此获取重要的发展创新途径。其结果是商业保险市场范围得以扩大,创新性保险产品的出现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丰富多采的保险服务和保险保障。
可以考虑对以下几点进行改善:1.在《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保险领域内,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其保险产品的创新能力,在法律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范围内,设计与社会保险相配套的新的商业保险险种,补充社会保险适用上的空白点,丰富社会保险的服务层次和服务内容;2.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可以借鉴社会保险的适用经验,推出新的保险产品来充实传统保险险种的适用空间,发展商业保险的保障深度;3.利用商业保险经营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巨额保险基金提供科学的、安全的、稳健的使用途径,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效率,加快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目,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被保险人有永久获得保障的权利。政府对保险财务负最后的责任,发生亏损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
4.商业保险是以个人或全体人民为对象,并根据其缴保费多少和事故发生的种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给予物质帮助。
5.商业保险则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等价交换关系;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6.商业保险则以投保所缴保费为标准,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商业保险看重“偿还”,社会保险看重保障;商业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社会保障属于劳动立法范畴。
7.商业保险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专业机构组织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
【出处:中国保险报】
“社保法实施助推商业险发展 两险相得益彰”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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