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试点县(市、区)扎实有序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7月29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1年福建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闽人社文[2011]228号,下称《工作方案》),提出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工作方案》明确,各试点县(市、区)应在7月底前出台当地试点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审核后实施,同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7-8月份,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做好数据核查、专网连接等工作;9月底前完成参保登记,10月起向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按月发放基础养老金,并补发7-9月的基础养老金;年底前须完成个人账户记账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调度和督导,要求各设区市每月底召开工作调度会,并于次月初将有关情况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里11月将组织工作督导。
【出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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