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
宁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自治区及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自治区和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奖励性养老金
我区将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参保人员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本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待遇调整
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丧葬补贴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领取丧葬补贴。
-制度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本区内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费;参保人员跨省(市、区)转移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国家、自治区转移接续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先前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暂时封存,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统一政策后,再行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高龄津贴、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裴艳)
【出处: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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