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企业年金
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发展已有12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多种模式,直到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出台后,美国的企业年金模式才固定下来,并受到普遍的欢迎。
该条款规定,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属于配合缴费(即可缴可不缴),但是一般说来,大部分企业也会按照一定的比例(不能超过员工存入的数额)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的资金。
员工在退休前,一般不得领取,但是这笔钱可以用作投资。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3到4种不同的证券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企业根据雇员所选定的投资方式,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代客理财运作,其收益归401K账户。当然其风险也由员工自己承担。
员工退休后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这取决于缴费额的高低、资金管理的状况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401K账户内的资金的任何增值均可延迟纳税,员工到59.5岁时允许提取账户上的款项,在提取存款时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是出现比如残疾、死亡、退休、雇佣关系终止等特殊情况,否则对提前提取401K账户内的存款要视同为一般收入所得,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另外还要被征收10%的惩罚税。
美国的一些大公司一般采取自己成立养老保险管理公司,自主管理公司养老基金。大多数中小企业或其他机构由于缺乏人力和专业知识,往往把年金项目的资产委托给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进行管理。
英国的企业年金
在英国,企业年金是由法律强制规定实施的。1986年,英国的法律明确规定,自1988年4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要一律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员工在改变工作单位时有权转移自己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下限要能弥补因通货膨胀造成的货币贬值,上限不受限制。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职工缴纳比例一般为工资的5%至9%。
英国的企业年金大多采取信托基金的形式,由信托管理人管理。各基金会有自己的信托章程,国家也有信托管理法规。各养老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就是按照法律和章程妥善管理基金,并运用各种金融手段保证基金能不断向会员支付养老金。
在税收方面,英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达到一定法律标准或经税务局批准后,一项企业年金计划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和员工的缴费和基金投资收益免征收入税、公司税或资产增值税。
另外,英国还设立了职业退休金监管局。该机构的作用是规范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精算师、审计师和律师等相关主体行为,保护职工利益。
日本的企业年金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民营企业普遍实行了“一次性退休金”制度,大约90%的民营企业雇员在退休时可得到一次性支付的一笔养老金。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种制度逐渐演化为企业年金,即企业把一笔钱交给人寿保险公司,待雇员退休时,按年金方式支付。其中,日本最具代表性的企业年金为厚生年金基金。
日本的企业年金是企业对雇员劳动的补偿,不具有强制性,是由企业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承受能力而自行制定的,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日本的企业年金是典型的集体协议行为,通过集体协议规定参保资格、支付内容等条件。其次,大部分企业把企业年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仍一次性支付,另一部分以年金方式支付。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把一笔钱留在企业,企业调度使用方便,又另有一笔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投资运营,免除了雇员对企业未来支付能力的担心。再次,一次性支付的数额原则上与雇员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及退休时基本工资高低挂钩。最后,企业年金的大部分费用由企业承担,个人负担很小一部分。
日本企业年金强调对所有人的一致对待,因此与美国企业年金相比,日本的企业在企业年金的细则方面花费精力较少,相对来说比较公平,管理层与普通员工之间差距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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