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熊润频)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省政府日前明确,我省户籍的超龄人员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意见》,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因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或因所在企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相关规定缴费至满15年。
同时,返城知青,以及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并曾与我省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意见》也对参保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养老待遇计发、受理与审核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上述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总金额的40%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低保对象中的超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市县民政部门采用临时救助等方式给予帮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申请。
《意见》要求,此项工作要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要认真做好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核定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出处: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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