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张晓松)《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根据这一暂行办法,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24日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更加有力地保障和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这位负责人说,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既是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此前,部分企业以及国外驻华机构聘用的外籍员工曾主动要求参加中国社会保险,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缺乏法律规定而无法受理,直接影响了外籍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的落实。
“今后,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将与中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这位负责人说,“在今后实践中,我们将针对外国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这位负责人说,暂行办法颁布后,一些国家已向中方提出通过商签双边社保协定解决本国公民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要求,中方对此持积极态度,正在准备并推进与有关国家政府启动社会保险互免谈判,以妥善解决双重缴费问题。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10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共23.17万人。
【出处: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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