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吉林市政府召开十四届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吉林市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和
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两项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代市长赵静波主持会议并强调,抓住试点机遇,提高
社会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副市长李向东、杨金顺、朱淳、仇福华、王志厚、崔振吉、房立群,市政府秘书长马驰出席会议。
继永吉县和磐石市在全地区率先开展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后,吉林市于今年11月在舒兰市、蛟河市、桦甸市及所有城区、开发区全面铺开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吉林市所有县(市)、区、开发区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也同时展开。这样,吉林地区就提前实现了
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按照本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吉林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吉林市全地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方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为100元~1000元10个档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分为100元~3000元20个档次;缴费档次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统一调整。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按个人缴费档次分别给予30元~50元补贴,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按个人缴费档次分别给予30元~75元补贴。缴费困难的城乡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城市困难居民家庭(低保边缘户),由各级政府按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
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赵静波强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我市要紧紧抓住国家开展这两项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机遇,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会议还讨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调整2011年征兵优待政策等其他事项。
【出处:江城日报】
“吉林市符合参保条件居民都可参加养老保险”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83690.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