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晓帆)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老弱病残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的通知》称,我省将加快推进地震灾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实现地震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通知》指出,灾区县(市、区)政府将安排专门经费,由县级残联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康复机构对地震伤残人员进行评估鉴定。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对鉴定后确需继续治疗的重度地震伤残人员,其康复治疗由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有计划地筛选收治;其余人员由市、县两级医疗康复机构有计划地筛选收治。对地震伤残人员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9大类康复项目报销。按政策报销后剩余的康复治疗费用,在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解决;在市、县级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共同承担。
《通知》指出,对属于城镇户籍和劳动年龄内的汶川地震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全部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市(州)确定。同时,将加快推进地震灾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实现地震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出处: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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