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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籍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险自缴费额确定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20日,配套《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出炉,这意味着,无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很快就能缴费以及享受养老金待遇。 今后,南京户籍非从业居民可享受养老保险

《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1月1日起施行,20日,配套《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出炉,这意味着,无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很快就能缴费以及享受养老金待遇。

今后,南京户籍非从业居民可享受养老保险,总共将涉及120多万城乡居民。这标志着,南京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从“制度覆盖人人”到“人人享有保障”的重大飞跃。21日上午,南京将召开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推进会。记者了解到,从系统程序开发设计到发布公告,预计下个月就能全面启动该项参保工作。

参保有何要求

无养老保障人员都能来参保

城镇职工有“职工养老保险”,农民有“新农保”,那些没工作、没有任何保障的居民却一直处在养老制度的“真空地带”。从今年起,南京将把这些无养老保障的人员纳入到保障网中。《实施细则》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了界定。

参保人员要求:具有南京市户籍,年满16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会保障)等城镇非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养老待遇:《办法》实施时,具有南京市户籍满5年,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里要提醒的是,如果你已经享受了下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就不能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了,这些待遇包括: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离退休待遇;企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地社会保障养老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保养人员保养金;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三无”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城市“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待遇等。

如何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人员

全部并入居民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参保人员身份转变时,制度之间如何衔接?《实施细则》详细做了规定。

与原新农保的衔接:《办法》实施后,原新农保参保人员全部并入居民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保险,按居民保险规定的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对于原新农保缴费人员,2011年度保费继续按原标准缴纳和享受政府补贴,2012年7月1日后再行调整。

对于原养老待遇领取人员,2012年1月起, 60周岁以上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按新标准发放,其他养老金仍按2011年度计发的标准领取。2012年1月1日后到达养老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新标准计发。55周岁至60周岁已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仍按原新农保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新标准计发。

与原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衔接:原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人员全部并入居民保险。2012年1月起,60周岁以上人员按新标准发放。55周岁至60周岁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新标准计发。

与企保的衔接:居民保险转企保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将居民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按南京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首次参加企保人员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续保人员从本人续保之月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居民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后,终止居民保险关系。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既有居民保险又有企保的人员,可以分情况看,比如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居民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保险关系。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居民保险规定领取居民保险养老待遇。此外,细则还将居民养老保险与征地社会保障、以及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接做了明确。

焦点

分几档缴费,待遇怎么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至次年的6月,缴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逾期不予补缴。江南八区居民保险费从2011年度开始缴纳,也就是说在今年6月30日前居民所缴的保费是2011年度的。

政府对参保缴费的补助,今年南京已确定为110元。有关人士表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2012年1月起,南京新增加了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1年,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标准为10元/月,个人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计发标准相应增加。

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以58岁的栖霞区城镇居民张先生为例,如果他以南京江南八区的最低档次缴费,即每年缴800元,政府按每年110元补贴,那么60岁时,张先生每月至少可以领取的养老金为:220+(10×2)+[(800+110)×2]÷139=220+20+13=253元,这一收入还不考虑个人账户记账利息等,他7个月就可以将两年所缴费用全部领回来。

■特别提醒

已年满60周岁,南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国家规定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自2012年1月起按月领取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老年居民,个人按本年度各区(县)居民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一次性补缴5年保费。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居民保险保费,年满60周岁后,南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南京市户籍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可往后顺延缴费,待缴费年限满5年后,方可按月领取。

能否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能带走

关系终止,储额一次退还

“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托底的养老保障,当有更高的养老保障可以享受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就将终止。”

相关负责人士介绍说,当居民保险参保人员进入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工作、参加企保满15年、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征地社会保障以及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南京市居民保险参保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将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保险关系。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如果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养老金待遇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一样,实行县和省辖市统筹,如果居民异地流动,其养老金账户不能“带着走”,这给参保人员带来了不便。但南京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这方面先行一步,细则明确了两种情况:

1.外市迁移:参保缴费人员如果户口迁居外市,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市、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但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南京则将缴费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参保人,然后终止居民保险关系。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人员户口迁居外市,其基础养老金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

2.本市迁移:缴费人员户口在南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市、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区(县)经办机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养老金仍由原户籍所在区(县)按原标准发放。其保险关系不作变更,需更改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信息。参保人员在区(县)内户口迁移的,需变更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等基本信息,其他不变。(项凤华)

【出处: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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