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修订《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目前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社保卡不在其列。费沪生/摄影
上海市人大代表刘兴宗日前提交书面意见,建议修订上海市社保卡管理办法,要强制规定居民结婚和离婚时必须携带本人的社保卡,并建立相关的配套规定。
新人不知结婚要带社保卡
早在2002年11月,上海市各区县婚姻登记处就启用社保卡更改婚姻状况的功能,并告知新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带好社保卡,以便及时更改婚姻信息。试行时效果明显,持卡族占总数的25%。新人在工作人员告知下,大多愿意带社保卡进行婚登。
但到第二年,《婚姻登记条例》在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保卡不在其列,这也导致了此后婚姻信息计入社保卡缺少了法律依据。
商报记者随机采访的几位新人也表示,不知道结婚还要带社保卡。
据了解,居民需要修改社保卡的婚姻信息时,需要经过多个部门。比如:居民拿到社保卡时还未成年,婚姻信息自然是“未婚”,等到要婚姻登记了,带着社保卡,工作人员会更改为“已婚”,并录入配偶的信息。如果是办理协议离婚,也由民政局工作人员更改为“离异”。如果是打官司离婚,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更改为“离婚”。如果居民在婚姻状况存续期间死亡,配偶为其注销户口时带社保卡,公安人员将其婚姻信息改为“丧偶”。
刘兴宗代表认为,这样的三方联动管理需要清晰各部门的职责、更改信息的时限,防止信息录入“延时”。
婚姻信息需要动态管理
据介绍,目前涉及开婚姻状况证明的业务达到40多项,比如银行借贷、申请经适房等等。有时开一张证明,居民需要在单位、民政部门、银行等多个地方跑,费时费力。
根据市民政局与市档案局于2006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通知”,公证部门为确认与当事人婚姻关系相关的公证事项,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相关婚姻登记档案;为确认动迁对象的婚姻关系,市政动迁公司持房屋动迁的政府主管部门介绍信及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动迁对象的相关婚姻登记档案;境外当事人委托他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需出示在所在国公证,并由所在国我使领馆认证过的当事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件。
如果今后实施动态化管理婚姻信息,社保卡将成为唯一证明市民个人婚姻状况信息的凭证,相关机构只要配备读卡器即可获知个人的婚姻状况信息。
对此,刘兴宗代表提出可以修订《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在其中增加把婚姻状况信息纳入社保卡的具体条款。
刘兴宗指出,目前办法中明确提出“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使用和功能开发”,但对于具体如何开发使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缺少具体规定。建议可以通过配套规定来对婚姻信息纳入社保卡管理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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