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了广覆盖,养老金领取的门槛很低,将来会有许多人的收入低到不能“保基本”,也威胁到制度的可持续。职工养老保险尚且如此,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更是只能满足广覆盖,而不能满足“保基本”和可持续了。我们需要在“保基本”和广覆盖之间加以取舍。权衡利弊,选择“保基本”的目标更为可取,因为它更接近制度的本质 ]
国家“十二五”规划借用了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概念“顶层设计”,一时间,各地各部门在讨论改革时都运用“顶层设计”的概念。的确,中国全方位的改革需要顶层设计,各项具体的制度也需要顶层设计。
笔者认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顶层设计。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是上世纪50年代沿用下来的公共部门退休金制度、1997年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年在城乡统筹背景下建立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保险四个制度并存。四个制度的筹资模式、筹资水平、保障水平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全不同。社会舆论目前都纠结在如何解决“碎片化”的问题,如何全国统筹等问题。我以为,以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按照这一思路,我们找不到出路。原因是我们面临的局面是我们缺乏顶层设计的结果。
以新农保为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我们制造了一个又一个问题。为老年农民提供收入保护是必要的,但为了形式上的公平,我们不顾初始条件的约束,选择了与企业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必须以缴费为给付的提前,因照顾农民收入低下,我们选择了极低的缴费水平政策:可以选择每年交费100、200、300、400和500元不同的档次,缴费15年则60岁后可领取养老金。
这样的制度安排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制度实施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极高;该制度在充足性上与其他制度差距大,更让农民觉得不公平;引起所谓制度“碎片化”的问题以及无法与其他制度衔接的问题。
问题的根源是,我们设计制度时缺乏时空观念和整体的理念。
第一,我们不能正视城乡收入的差别,所以在制度安排上,重形式轻实质,以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形式上一样了就像是城乡统筹了,机械地将城乡统筹理解为城乡同一。
第二,新农保是典型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安排,缺乏制度安排的内在动力。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农民对即期收入的保障要求大于养老保障的要求;即使有老年收入保障的需求,也并不要求通过保险的形式来满足。在某种意义上新农保是个伪问题,是外在的舆论强加给农民的,它来得太早。有论者常引他国的经验,却忽视了中国的农民是小农,高收入国家的农民是农场主,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第三,我们缺乏整体的理念,我们只是站在养老保险制度的立场上来设计新农保,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站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立场上,或者稍微考虑一下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我们就有可能做其他的选择。有论者花许多的时间计算当下农民的收入、消费与储蓄,证明农民是有能力缴费的,却忽视了储蓄的目的是多样的,不同的目的间是有优先次序的,效用是不同的,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也是不同的。同一笔储蓄用于子女的教育、医疗保险可能比养老保险更有优先权,个人的效用和社会福利也会更大。
第四,我们缺乏前瞻性。中国仍然处在高速城镇化、非农化的过程中,每年有数以千万计的人口通过非农化进入城镇,即使新农保个人账户可携带,区区几百元钱对于城镇化了的新居民几十年后的养老有什么作用?但是制度执行的成本却是不能少的。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部分原因是缺乏顶层设计,在这种情况下谈顶层设计,我认为:
第一件事情是我们必须承认现实,宽容“碎片化”,包容收入差别。城乡差别和城乡内部的收入差别巨大,我们要缩小收入的差别,但不是消灭差别,也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社会保险不是一般财政收入支持的,是收入关联计划,是权利义务对等的计划,在当下希望用同样的制度来解决13亿人的问题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是要跳出养老保险,站在社会保障制度甚至是社会保护的立场上设计养老保险。
第三,定位基本养老保险是就业关联的、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我们的研究发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适用于社会保护制度而不适用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只是其中的一个层次,不能同时达成多项目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了广覆盖,养老金领取的门槛很低,将来会有许多人的收入低到不能“保基本”,也威胁到制度的可持续。职工养老保险尚且如此,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更是只能满足广覆盖,而不能满足“保基本”和可持续了。我们需要在“保基本”和广覆盖之间加以取舍。权衡利弊,选择“保基本”的目标更为可取,因为它更接近制度的本质。
第四,广覆盖和多层次的责任由其他制度来承担,比如社会救助、商业保险制度等。
第五,在农村用政府供给的、低水平的农村老人收入的普惠制度取代新农保。
第六,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结构和参量调整。结构调整指的是统账分离,政府对社会统筹部分负责,个人账户采用自愿储蓄。这样可以清晰政府责任的边界,也可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效用,还有利于公共部门退休制度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轨。参量调整指的是基于“保基本”和“可持续”的原则,将领取养老金的缴费资格年限由15年提高至25~30年;逐步分性别提高退休年龄;维持最低缴费基数为60%(一些地方为40%)。通过调整参量改善制度内的赡养比,在费率不提高的情况下实现养老金收入满足“保基本”和制度的长期“可持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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